四川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2-12-19

四川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做好会员的发展、管理和服务工作,凝聚广大会员力量,推动健康四川建设。根据《四川省医学会章程》,参照中华医学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医学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  本会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、专科高级会员、名誉会员。

第二章  入会条件和程序

第四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本会章程;

(二)遵纪守法,践行科学道德规范;

(三)有加入本会意愿;

(四)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从事与医学有关工作或高等医学院校毕业,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以及助教、实习研究员、助理编辑、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。

(五)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本会个人会员中,取得主治医师(或相应)技术职称后,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;

2.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;

3.取得博士学位者;

4.企事业单位聘任7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者或党政机关、军队副处/团级及以上者;

5.符合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。

(六)名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和对我国友好的外籍著名医学专家,支持本会工作,对我省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;或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和对我国友好的外籍专家,支持本会工作,对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(或地区)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。

2.取得高级或对应职称,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,从事专业学科工作40年以上,成绩卓著,支持本会工作,能履行名誉会员义务者。

3.曾任中华医学会理事或专科分会常委及以上,或曾任本会理事或专委会副主委及以上,支持本会工作,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。

4.符合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。

(七)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各市(州)医学会,以及与本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;

2.与本会专业有关、自意参加本会活动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、医学教育、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。

第五条  入会程序

(一)个人会员

1.普通会员: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,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,由所在市(州)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,并报本会备案。

2.专科高级会员: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,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,由本会秘书处审批。

3.名誉会员:由学术组织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。

(二)单位会员

1.市(州)医学会无需提交申请,即为本会当然单位会员;

2.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,同时提供法人证书、法人身份证、执业许可证(医疗机构)等资料复印件,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,由本会秘书处审批。

第三章  会员的管理

第六条  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。每年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上一年度会员情况。

第七条  本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。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证明,不具有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;各类会员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,需得到本会批准。

第八条  会员会籍管理

(一)每年3月对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梳理,凡逾期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;亡故会员会籍自然注销;对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,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各类会员,经秘书处讨论通过,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

(二)单位会员若变更法人代表、单位等级、单位地址、单位联系人等事项,需及时反馈秘书处登记备案。

(三)会员退会自由,专科高级会员、名誉会员、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,会籍予以注销。

(四)会籍注销的会员,秘书处将在本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。

第四章 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九条  普通会员、专科高级会员、名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.共有权利:

(1)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2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;

(3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;

(4)取得本会或本会订购的有关资料;

(5)获得本会选派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机会;

(6)获得学会的表彰、宣传;

(7)退会自由;

(8)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2.普通会员除共有权利外,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3.专科高级会员除共有权利外,还有以下权利:

(1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2)参加学术组织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,经承办学术组织集体研究同意,可减免注册费;

(3)可申报学会开展的各类科技奖评选、科研课题立项、优秀论文评选等;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4)优先被推选为本会理事、专业学术组织委员候选人;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5)优先推选为中华医学会等学(协)会专业学术组织委员候选人;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6)优先入选本会或推荐为上级及相关单位专家咨询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、科技评审等各类专家库成员;  

4.名誉会员除共有权利外,还有以下权利:

(1)免交会费;

(2)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类学术活动,免交注册费;

(3)可推荐为本会代表或学术组织名誉职务;

(4)可申报学会开展的各类科技奖评选、科研课题立项、优秀论文评选等;

(5)优先入选本会或推荐为上级及相关单位专家咨询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、科技评审等各类专家库成员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二)义务

1.共有义务:

(1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持人民主体地位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

(2)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;  

(3)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学术组织的决议、决定,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学术组织委托的工作任务;  

(4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5)按期缴纳会费;

(6)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2.专科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除共有义务外,还有以下义务:

(1)积极争取中华医学会等全国性学(协)会专业学术组织委员名额及更高学术职务;积极争取更多全国性学术活动在我省召开;

(2)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奖、科研课题、优秀论文的评审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;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3)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战略、政策、重大决策的论证、咨询等活动。

(4)及时准确掌握所在专业领域相关诊疗指南、专家共识等前沿技术及研究并向基层或者薄弱地区进行推广。

第十条  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.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2.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;

3.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;

4.推荐学会代表或理事、专业学术组织委员/成员候选人;

5.对学会开展的各类科技奖评选、科研课题立项、优秀论文评选等进行项目推荐;

6.取得本会或本会订购的有关资料;

7.获得学会的表彰、宣传;

8.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;

9.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类活动中进行展览等宣传,每次活动参展费用可享九折;

10.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开展学术活动;

11.退会自由;

12.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(二)义务

(1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持人民主体地位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

(2)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;

(3)执行本会的决议、决定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
(4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;

(5)对向学会推荐的候选人及项目承担审核监管义务。

(6)按期缴纳会费;

(7)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五章  会费的缴纳和管理

第十一条  本会会费基本标准(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及缴纳年限:

(一)普通会员:50元/年;

(二)专科高级会员:100元/年;

(三)单位会员:20000元/年;

(四)减免政策

1.民族地区,所有个人会员(包括普通会员和专科高级会员)会费减半,单位会员会费州级单位减半,县级单位及以下全免;

2.市(州)医学会免交会费;

3.其他减免政策;

(五)会费缴纳采用按年缴纳的方式,即实行“一年制”。可根据实际情况,进行会费补缴和预缴。

第十二条  会费标准在本会官网长期公示。会费收缴通知明确会员在银行转账信息中备注会费缴纳年限。会员可采取现金、银行转账、移动支付等方式缴纳会费,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,出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,注明会费年限,并负责做好会费的登记和使用管理。

第十三条  新入会的会员,按照会费标准,于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计缴会费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应于会费到期1个月前按照会费标准续缴会费。

第十五条  会费的使用遵守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主要用于会员服务和管理,具体按照本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,同时接受会员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
第六章  附  则

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四川省医学会此前制定的《四川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》(川学会医字〔2019〕374号)即行废止。

第十七条  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医学会。